會章

名稱

中文:香港銀屑病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
英文:Hong Kong Psoriasis Patients Association

目的

1. 與各醫療機構合作,提供意見,改善本港銀屑病的治療及病人服務
2. 提供資訊及輔導,鼓勵病友及其家人妥善地自我管理銀屑病
3. 支持醫學組織進行有關銀屑病的研究,以增加醫學界對銀屑病的認識
4. 透過舉辦會議、活動及製作刊物,提高大眾及病友對銀屑病的認識,令更多人關顧銀屑病病友情況
5. 支持及舉辦有關改善銀屑病病人服務及治療的慈善及籌募活動

組織性質

本會以非牟利為營運宗旨,並有乃各方支持籌募經費。所有經費均會用作支持本會運作及舉辦以病人福祉為以歸的活動。

組織及架構

一)會員大會

甲‧召開會議
1.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,兩次會員大會之間不能超過15個月。
2. 會員大會的會議通知書需於會議舉行前最少21天發出。
3. 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7人。
4. 會議開始後半小時內法定人數不足,會議將順延一周於同樣時間及地點舉行。
5. 執行委員會(下簡稱「執委會」)之主席需擔任會員大會主席,如主席無法在會議開始後15分鐘內出席或不願意擔當大會主席,執委會可推選另一委員為大會主席。在會議開始後15分鐘如沒有委員願意出任大會主席,出席會員可以推選一名會員擔當大會主席。
6. 大會主席可提出順延會議,在後續的順延會議上只會討論上一次會議剩下的議題。如會議順延超過30天,本會需要重新向會員發出會議通知書。

乙‧會議進行
1. 議決事項時,須有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,方可通過。
2. 會議召開時及召開期間,出席人數必需逹至法定人數。

丙‧投票權
1. 只有直屬會員才有投票權。其他類別會員只可參與本會活動,但不會有投票權。
2. 如有關議案的表決以會面形式進行。每位親身出席直屬會員擁有一票,投票人不可以委託代表進行投票。
3. 投票方式一般為舉手,經至少兩名投票人提議,投票方式可改為不記名投票。
4. 如有關議案的表決以文書方式進行,則所有直屬會員均擁有一票。直屬會員需在有關議案表決投票期限前作出投票。否則,本會則當直屬會員放棄投票權。
5. 所有決議需由出席的執行委員會會員簽署作實。執委會將於會後在會訊中通知會員有關決議。

二)執行委員會(以下簡稱執委會)

甲‧組成
1. 執委會最少要有兩名成員,首屆執委會成員由創會成員書面確定,其後加入的執委則由會員大會投票決定。
2. 執委任期為兩年,卸任後可重新競選執委。
3. 執委會工作為義務性質,執委不得向本會收取任何酬金。

乙‧職責
1. 根據會章的規定管理會務。
2. 召開會員大會及於必要時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3. 代表本會出席與會務有關的活動。
4. 因應需要成立專責委員會及附屬委員會。
5. 處理本會開支,妥善保存本會一切收支項目及財務記錄,每年呈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6. 審核及處理入會或退會的申請。
7. 根據本會之需要邀請顧問,協助本會事務。
8. 妥善保管本會印章,蓋章時必需附加兩名執委簽署,方為有效。

丙‧執委會會議
1. 執委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執委會會議,討論本會各項事宜,議程由執委會議決。 如有需要,執委會可舉行特別會議,討論有關事項。
2. 會議法定人數為二人,出席者限於執委會成員。
3. 議決事項時,須有出席人數之過半數贊成,方可通過。
4. 會議召開時及召開期間,出席人數必需逹至法定人數 。
5. 決議均會由執委代表或秘書在會後書面記錄,並通知其他執委會成員。

財務

1. 所有以本會名義籌得的經費需用於與本會目標相關的項目。
2. 本會一切收入及資產之運用必須符合本會之目標,不得分給本會會員。
3. 執委會每年需要委任獨立核數師審核當年的所有財務紀錄。
4. 執委會需要妥善保留所有賬目,有關賬目需要隨時供會員查閱,並在會員大會上展示。所有資產負債表的副本,連同執委報告及審計報告副本,

必需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1日發給所有會員。

會員

一)會員類別:
1. 直屬會員: 在申請入會時,只患有銀屑病的病人
2. 附屬會員: 銀屑病的家人或在申請入會時,已患有銀屑病關節炎的病友

所有會員必須是本港居民及註冊機構。

其他特殊情況需經由本會執行委員會審議。本會擁有最終決定權。

二)會員權利:
1. 定期接收有關本會資訊及最新銀屑病的知識
2.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
3. 參與本會之會員大會、表決及提出議案、選舉及參選 (只限直屬會員,每位直屬會員在每項決議事項可投一票)
4. 會員不可隨意將會員利益贈予他人。

三)會員義務:
1. 遵守會章
2. 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
3. 按期繳交會費或辦理續會事宜

四)申請入會方法:
1. 填寫入會申請表,將表格及首年會費以劃線支票郵寄至本會。本會執行委員會將每月定期審核並決定是否接納申請,並通知申請人申請結果。
2. 執行委員會有權接納或拒絕任何加入本會的申請。

五)會費:
由2014年起,本會訂定各會種會員的年費如下:
1. 直屬會員:為每年港幣20元正。
2. 附屬會員:為每年港幣20元正。

本會會費金額是由執委會提議,並經會員大會通過。在任何情況下(包括自行或被要求退會),已繳交的會費將不會被退還,亦不會作出任何賠償。

本會在有必要時可經由執委會決議,調整會費。

六)退會
1. 任何類別的會員,均可以書面提交退會申請。在本會接獲退會申請一個月後 (以郵遞蓋章日期為準),有關申請將自動被接納。本會並不會另作通知確定。

七) 終止會籍:
1. 執行委員會在相討及表決後, 超過四分之三成員贊成,可有權決定取消個別會員的資格。執行委員會也不需要作出解釋。
2. 會員身故、破產、觸犯罪行或對本會作出構成負面影響或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,均有機會被要求退會。
3. 公司清盤、業務重組或被收購,均有機會被要求退會。(只限公司會員)。
4. 如會員未有按時繳付所有會費,在本會以郵遞或電郵作出最後繳款限期的一個人月後,可自行取消有關會員的資格,並不會作出通知或解釋。
5. 不論是自願或非自願性質退會,在會員終止會籍後,所有已繳交之會費均不獲退款

會章修訂

本會章如有修改,執委會可動議修正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,方為有效。

解散

1. 本會之解散,必須召開會員大會,及獲法定人數會員出席及一致通過,才能立案。
2. 本會將根據香港法例及聘用會計師進行解散。
3. 在還清所有債務後,所有剩餘的資產,需捐贈給適當的同類組織或慈善機構,不能由執委會的成員接收。全體會員需在本會解散之前,投票決定捐贈之機構。